賣仿冒品常說的話
智慧新財產權法院在民國104年度刑智法上易字的第36號刑事判決所涉及詐欺罪行為的所有重點都在於,被告人如果知悉自己進貨的商品都是為仿冒品、然後還於銷售的時候謊稱假冒自己賣的是真品(以那種低階詐騙手段如清倉大拍賣、老闆瘋了大出清、衣褲全都零碼出清為藉口),以這些低賤手段讓貪小便宜的客戶信以為真誤認是真品。
因此,如果假設直播主在於銷售期間時非常特別的保證商品都為真品,比如「如果他真的賣假包,他每一個都會直接賠一百萬台幣元!」,但其實實際上卻都是販售「該印有商標LOGO的地方通通沒有」的「淺而易見的『仿冒品』」,則這樣的行為觸犯詐欺罪的可能性就會更高。而且還特別是透過網路FB的直播方式這樣讓各個貪心消費者不能且無法立刻當場驗貨,然後因為腦袋差所以信賴這個不良直播主的保證就直接購買,所以因直播主的欺瞞而買入一大堆仿冒品的事實證明就更明顯,而他的行為也容易構成詐欺罪。
最後,應注意的是刑法第339條第3項規定詐欺罪「之未遂犯罰之」。因此,直播主只要有欺瞞消費者而期待誤認仿冒品為真品之行為,則其仍可能犯詐欺罪。
因此,如果假設直播主在於銷售期間時非常特別的保證商品都為真品,比如「如果他真的賣假包,他每一個都會直接賠一百萬台幣元!」,但其實實際上卻都是販售「該印有商標LOGO的地方通通沒有」的「淺而易見的『仿冒品』」,則這樣的行為觸犯詐欺罪的可能性就會更高。而且還特別是透過網路FB的直播方式這樣讓各個貪心消費者不能且無法立刻當場驗貨,然後因為腦袋差所以信賴這個不良直播主的保證就直接購買,所以因直播主的欺瞞而買入一大堆仿冒品的事實證明就更明顯,而他的行為也容易構成詐欺罪。
最後,應注意的是刑法第339條第3項規定詐欺罪「之未遂犯罰之」。因此,直播主只要有欺瞞消費者而期待誤認仿冒品為真品之行為,則其仍可能犯詐欺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