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姦除罪與配偶權
配偶因為他方與小三、小王通姦而請求離婚,爭議不大,如果配偶都自願和第三人發生性關係,恐怕也沒多少人認為這個婚姻有必要繼續維持下去,所以現行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1項第2款明文列舉此為「離婚事由」。進入離婚程序時,被出軌方除依同法第1056條第1項的財產上損害外,也可以依照第2項請求非財產的精神賠償,但要件限於自己對離婚並「無過失」,否則依照同法第1057條就必須要限於因為離婚陷入「生活困難時」,才能請求「贍養費」。細讀文字,就會發現法條對於被出軌方十分不友善,首先是要求一定要提離婚,有些被出軌方堅持不願離婚,避免自己退出後,他方隨即稱心如意,可與小三、小王結婚,前述規定全屬空談。就算成功離婚,還要就自己是不是「無過失」進行法庭攻防,形同二次傷害,贍養費還要自己陷於「生活困難」才能主張,如果雙方財產差這麼多,因為離婚會讓其中一方赤貧,幹嘛不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就好? 2022-03-31